【移民新知】 USCIS 發布關於投資移民(EB-5)所需投資時間框架和終止區域中心對投資人申請影響的最新指導(2023年10月17日)

2022年3月15日, 國會通過了EB-5改革和誠信法案(RIA)(即投資移民改革與誠信法案),該法案對投資移民法規做出了重大改革。

美國移民局(USCIS)於2023年10月11日對針對該法案對本文標題中的兩大問題發布了最新指導,具體如下:

1. 澄清了自2022年3月15日或之後提交Form I-526(獨立投資者移民申請)或Form I-526E(區域中心投資者移民申請)的EB-5投資者所需的投資時間框架。

在RIA實施前,投資者必須在其有條件居住期內保持投資的要求。RIA取消了該項規定。還修改了《移民和國籍法》第216A條關於基於EB-5移民簽證申請的條件綠卡身份的要求,增加了新的說法,即《移民和國籍法》第203(b)(5)(A)(i)條(對於投資或積極投資必要的資本金額的一般要求)的要求必須預計至少會投資兩年。由於RIA所做的這些更改,根據RIA生效後提交申請的投資者不再需要在其有條件綠卡居住期內保持投資。

現在《移民和國籍法》只要求投資必須預計至少會投資兩年,前提是已滿足了創造就業的要求。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移民和國籍法》第203(b)(5)(A)(i)條下的這兩年期限何時開始,但移民局解釋開始日期是符合投資要求,包括將投資資金提供給創造就業的實體並使其投資資金置於風險之中的日期。如果投資在提交I-526或I-526E申請之前已經超過兩年,那麽通常情況下在提交I-526或I-526E時,投資仍應保持。

2. 在RIA生效之前,區域中心的終止會被視為影響那些尚未獲得有條件綠卡的投資者的資格的重要變更,因此可能會導致相關投資者申請被拒絕或撤銷。RIA在《移民和國籍法》第203(b)(5)(M)條中增加了一項新規定,允許善意的與終止區域中心相關的投資者在特定情況下保留資格。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是否僅適用於RIA後提交的投資者,還是也適用於RIA前提交的投資者,所以移民局也提供了有關如何解釋這項新規定在區域中心終止時對RIA前投資者的適用性的指導,如下:
(1)上述《移民和國籍法》第203(b)(5)(M)條適用於與終止區域中心相關的RIA前投資者。移民局將不再嚴格適用《移民和國籍法》第203(b)(5)(M)條下的某些時間限製,而會將RIA前投資者對區域中心終止通知的回應期限延長至移民局裁定其I-526表申請之日。如果需要,移民局可能會發出要求提供證據或拒絕意向通知,以便投資者證明其繼續具備資格。
(2)移民局還可能會利用程序上的靈活性來延長上述通知的回應期限,最長不超過180天。
(3)當區域中心因純粹的行政不合規而被終止時,移民局可能會認定終止通常不會對RIA前投資者的基本資格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他們的投資和由此產生的就業將保持不變。
(4)當區域中心因可能影響其相關投資者的繼續資格的實質性原因而被終止時,移民局可能會選擇不延長適用的回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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