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案

在日常接待中,经常有人咨询未成年人超龄问题,人们希望已超龄的亲属能够享受到美国移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案的保护,按照未成年人身份随父母一同移民或享受其他利益,但很多人弄不清楚该如何计算超龄问题。美国移民法对未成年人(“child”)定义为任何未婚未达21岁的个人。在2002年8月6日以前,任何绿卡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前达到21岁就不能按未成年人对待,这种情况被称之为“超龄”(“aging out”)。但是,因为美国移民部门大量案件积压而需要很长的案件审理时间,因此导致很多人超龄,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因此,2002年8月6日,国会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简称“CSPA”),该法案允许超龄儿童因为政府部门案件审理事件过长而仍然按照没有超龄对待。该法案保护家庭移民、工作移民和一些人道主义移民项目(难民、政治庇护、受虐儿童等)。

如何计算是否超龄呢?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 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分为两种情况:

    1)  美国公民父母递交申请:以其美国公民父母为其递交I-130 申请之日为准,如果其当时没有超龄即按照未成年人看待。

    2)  未成年人成为直系亲属是由于绿卡父母递交申请并且日后该父母成为美国公民或者其在21岁以下结束婚姻:以绿卡父母成为公民之日或结束婚姻之日为准,如果其当时没有超龄即按照未成年人看待。

2.非直系亲属优先类别或其子女(“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Derivative”):允许将移民申请等待批准的时间从申请人自然年龄中扣除,从而使申请人免于因移民局长期审理案件而超龄。

什么样的人才能符合条件呢?申请条件如下:

1.  其移民申请须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后正在审理或已批准;

2.  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其移民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不能已经有最终决定;

3. 其必须在其签证排期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移民(seek to acquire permanent residence)。提出申请以其递交I-824、I-485或DS-230为准。

申请人也可以超出其签证排期到期后一年提出申请,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其移民申请在2002年8月6日前批准;和

2.  2002年8月6日前其没有收到移民申请的最终决定;和

3.  签证排期于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到期;和

4.  其满足上述全部其他申请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在具体案件中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出现,限于篇幅,不能展开。申请人的具体案件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案,建议尽快咨询移民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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